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蘇映筠 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