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05號再審原告 鍾庭芳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165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