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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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連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原告粲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麗霞被告合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平朗 被告國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李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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