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 蔡瑞宗 、 曾勇夫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0
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