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6號
原 告 陳韋光
列原告與被告 鄔雪明 、 陳炳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