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之現任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經報奉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發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業務需要而於民國94年11月26日提請該財團法人第3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將章程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教育部於94年12月27日以台技(2)字第0940178912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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