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調字第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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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17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小調字第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止,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