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小調字第54號返還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15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
(相對人當場給付完畢,由聲請人代理人丙○○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