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為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8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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