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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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
原   告 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盈昌電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38,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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