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治盈

代理人 徐晟芬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3月起至114年2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3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併請說明聲請人服務公司及自「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領取9,048元之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3月起至114年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3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帳戶交易明細(近3個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