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葉信興

相對人

即被告 許瑞英

葉純貝

葉信宏

葉純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3「雲林縣○○鄉○○段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2/175」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8/7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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