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鴻志
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10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三節禮金、慰問、社會局每月匯入750元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7月10日、113年5月10日領取遠雄人壽保險款項14,650元、7,000元之原因。
三、請說明112年9月、10月、12月、113年1月 陳秋娟 每月匯入1萬元之原因。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10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三節禮金、慰問、社會局每月匯入250元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