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鴻志

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10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三節禮金、慰問、社會局每月匯入750元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7月10日、113年5月10日領取遠雄人壽保險款項14,650元、7,000元之原因。

三、請說明112年9月、10月、12月、113年1月 陳秋娟 每月匯入1萬元之原因。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10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三節禮金、慰問、社會局每月匯入250元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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