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782號債權人元邦華府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元邦華府A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