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核發戶口名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間核發戶口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