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61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朝棟 即 昱帝 領海鮮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鄧朝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名稱究為「鄧朝棟即昱帝領海鮮餐廳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