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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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61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體陳明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