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第六行關於「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之文字,均應更正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第六行關於「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之文字,均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