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邱天一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有證人甲○○、乙○○證述在卷,認涉有販賣第1、2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法定刑分別係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13日執行羈押,於同年4月13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