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7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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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71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志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志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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