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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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14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複代理人 蔡策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65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語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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