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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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08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家承 即立固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36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立固工程行即莊家承」,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顯示,登記地址位於花蓮縣,請以書狀確認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