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經傳喚而未到場,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至受刑人雖二度具狀聲請延期執行,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核後,認均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2078號執行卷查明無誤,而受刑人嗣經檢察官飭警拘提未獲,亦有卷附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可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