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原告保證責任雲林縣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因99年度訴字第6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534,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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