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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