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孫捷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