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一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