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三六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台北地檢署書記官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前訊問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雖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濫用職權羈押罪嫌,惟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濫用職權羈押罪,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犯罪主體,此為該條文所明定,並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三五五號、三十年度上字第五一一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依自訴人自訴之犯罪事實,被告甲○○僅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並非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自難以該罪相繩,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爰依首揭說明,裁定駁回本件自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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