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九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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