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 張乃凡 臺北縣○○市○○路○○巷○○號被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田文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五九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田文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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