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被告乙○○
行安交通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一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杜夏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一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鍾華法官李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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