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彭南元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林夢姬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彭南元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林夢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