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六六號
上訴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張桂美~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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