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子彈共拾陸顆(捌顆為口徑七‧六二mm制式步槍子彈,捌顆為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子彈)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子彈共十六顆,其中八顆為口徑七‧六二mm制式步槍子彈,八顆為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子彈,且均具有殺傷力,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定,有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核上開子彈確屬違禁物無訛,故本件聲請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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