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庚○○、己○○、辛○○、戊○○○、甲○○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62,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