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日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象印冷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智字第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