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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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捌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貳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柒捌公克(空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除均引用檢察官業已論述翔實之聲請書外(如附件),另就扣案毒品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證據,聲請意旨因僅論及證據名稱,具體補充如下:
㈠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
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68公克,空包裝袋重0.29公克),有該局民國94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200005694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94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偵查卷第26頁),則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㈡扣案結晶體一包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
驗結果,含有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78公克,包裝袋一個),有該院96年4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979號濫用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見96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偵查卷第9頁),上開扣案毒品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二、本院審核全卷資料後,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