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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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訴人 劉良固 被上訴人 潘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27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參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後段),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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