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0000-0000000原告兼法定0000-0000000A代理人
0000-0000000B被告 楊自凱
張朝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張世雄
呂素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張藝騰律師被告 許自平
許欽豪 黃文廷 何彥章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