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含減得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犯侵占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減得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尚未執行)│││(已執畢)││├─────────┼──────────┼──────────┤│犯罪日期│95.08.01│96.05.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1217號│97年度偵字第203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31號│98年度上易字第349號││實├───────┼──────────┼──────────┤│審│判決日期│96.08.22│98.04.21│├─┼───────┼──────────┼──────────┤│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31號│98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26│98.04.21│├─┴───────┼──────────┼──────────┤│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901號│98年度執字第6436號│││(97執緝17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