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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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已易科執畢)││├─────────┼────────┼─────────┤│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7.05│96.07.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9704號│第26740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交訴字第│97年度交上易字第││││270號│1692號││├──────┼────────┼─────────┤││判決日期│97.02.29│98.03.18│├──┼──────┼────────┼─────────┤││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交訴字第│97年度交上易字第││││270號│1692號││├──────┼────────┼─────────┤││判決確定日期│97.03.31│98.03.18│├──┴──────┼────────┼─────────┤│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5604號│第5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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