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6月19日│96年7月8日│96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5305號│偵字第5305號│偵字第6163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150│96年度訴字第3150│96年度訴字第320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11月12日│96年11月12日│96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2│96年度上訴字第52│96年度上訴字第53││判決││99號│99號│01號││├────┼────────┼────────┼────────┤││判決│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①編號1及編號2等罪,業經判決定應│板橋地檢97年度執│││執行有期徒刑1年。│緝字第2071號;接│││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072號;接│續板橋地檢97年度│││續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073號。│執緝字第2072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日│96年8月2日│96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7535號、第│偵字第7535號、第│偵字第7535號、第││年度案號│8254號│8254號│8254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75號│97年度訴字第75號│97年度訴字第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4日│97年3月14日│97年3月14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5號│97年度訴字第75號│97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判決│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①編號4至編號7等罪,業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074號;接續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071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9日│96年9月3日│96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7535號、第│偵字第5725號│偵字第5725號││年度案號│8254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75號│97年度上訴字第53│97年度上訴字第53│││││5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4日│97年3月25日│97年3月25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5號│97年度上訴字第53│97年度上訴字第53│││││5號│5號││判決├────┼────────┼────────┼────────┤││判決│97年4月10日│97年4月11日│97年4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①編號4至編號7│①編號8及編號9等罪,業經判決定應│││等罪,業經判決│執行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070號;接│││刑1年8月。│續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074號。│││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074號││││;接續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071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十│││├────────┼────────┼────────┼────────┤│罪名│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18041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3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38││││││3號││││判決├────┼────────┼────────┼────────┤││判決│97年10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728號;接│││││續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0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