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757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庚○○○
乙○○甲○○丁○○壬○○○己○○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庚○○○、乙○○、甲○○、丁○○、壬○○○、己○○、丙○○、戊○○應賠償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1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1號判決確定。依上開第二審判決所示,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第一審判決則為由被告負擔2/3,其餘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慧君┌────────────────────────┐│計算式:(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聲請人支出│├──────┼───────┼─────────┤│第一審測量費│8,000元│聲請人支出│├──────┼───────┼─────────┤│第一審測量費│16,000元│聲請人支出│├──────┼───────┼─────────┤│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聲請人支出│├──────┴─────────────────┤│⒈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部分:││41,887+8,000+16,000×2/3=43,925元││(聲請人於第一審係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租金之││利益,而聲請人就拆屋還地部分係獲勝訴判決,且││相對人並未上訴而確定。另因聲請人係請求按申報││地價之年息5%計算相當租金利益,而第一審僅准按││4%計算,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則改按5%計││算)││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部分:││1,500元││⒊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43,925+1,500=45,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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