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3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3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元富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20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