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聖心┌───────────────────────────────────────────────────┐│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4│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5│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6│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7│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8│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18││├──┼───────────────┼──────────────┼────┼───┼────┼───┤│009│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7││├──┼───────────────┼──────────────┼────┼───┼────┼───┤│010│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