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1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3月13日(編號001之支票)、95年5月13日(編號002之支票)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甲○○│第一商業銀行世貿│2,000,000元│94年8月25日│UA0000000│6││││分行│││││├──┼─────────┼────────┼─────────┼───────────┼────────┼────────────┤│002│甲○○│第一商業銀行世貿│2,000,000元│94年10月25日│UA0000000│8││││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