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62號上訴人 李啟煌 訴訟代理人 李啟琳 被上訴人 許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