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張琬如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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