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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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係侵入告訴人東源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廠區內,即被查獲,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檢察官認係無故侵入住宅罪,容有誤會。然此二種行為,基本事實同一,且係適用同一法條,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又被告有如聲請書上所載之前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