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經具保人乙○○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惟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本院收受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該被告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